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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3]15号 )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3-04-0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3]47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造镇国土所,经对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被征地单位

征地

补偿类别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地类

面积            (公顷)

新造镇郭朗村

旱地

4.0889

土地补偿费

45.3384万元/公顷补偿

185.3842

郭朗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4.0038万元/公顷补偿

139.0381

郭朗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菜地

9.4284

土地补偿费

45.3384万元/公顷补偿

427.4685

郭朗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4.0038万元/公顷补偿

320.6014

郭朗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果园

2.1526

土地补偿费

39.6711万元/公顷补偿

85.396

郭朗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8.3365万元/公顷补偿

60.9971

郭朗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有林地

1.0266

土地补偿费

39.6711万元/公顷补偿

40.7264

郭朗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8.3365万元/公顷补偿

29.0903

郭朗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草地

2.9300

土地补偿费

39.6711万元/公顷补偿

116.2363

郭朗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8.3365万元/公顷补偿

83.0259

郭朗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养殖水面

2.2610

土地补偿费

68.0076万元/公顷补偿

153.7652

郭朗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4.0038万元/公顷补偿

76.8826

郭朗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坑塘水面

0.1102

土地补偿费

39.6711万元/公顷补偿

4.3718

郭朗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8.3365万元/公顷补偿

3.1227

郭朗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晒谷场

0.2030

土地补偿费

39.6711万元/公顷补偿

8.0532

郭朗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8.3365万元/公顷补偿

5.7523

郭朗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农村宅基地

6.9785

土地补偿费

45.3384万元/公顷补偿

316.3940

郭朗村村委会

货币

公路用地

0.8802

土地补偿费

45.3384万元/公顷补偿

39.9069

郭朗村村委会

货币

新造镇穗石村

菜地

0.0447

土地补偿费

45.3384万元/公顷补偿

2.0266

穗石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4.0038万元/公顷补偿

1.5200

穗石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新造镇贝岗村

旱地

0.0464

土地补偿费

45.3384万元/公顷补偿

2.1037

贝岗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4.0038万元/公顷补偿

1.5778

贝岗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草地

0.1252

土地补偿费

39.6711万元/公顷补偿

4.9668

贝岗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8.3365万元/公顷补偿

3.5477

贝岗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包括房屋设施)按每亩3000元的标准补偿,以货币方式支付给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另补偿给郭朗村267.2256万元、北亭村81.6482万元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安置农业人口及劳动力。

二、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2003 4 15 前以书面形式送达 番禺区新造镇国土所(联系人:何志刚,联系电话:  84728294 )。

三、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番禺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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