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3〕55号)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污水处理设施。
二、征用土地位置:海珠区南洲路北面小洲二围、三围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的农田水利用地0.0090公顷、园地1.0058公顷、建设用地13.4999公顷。
地类名称 | 面 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园地 | 1.0058公顷 | |
农田水利用地 | 0.0090公顷 | 按产值22.099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倍数6倍补偿 |
建设用地 | 13.4999公顷 | 其中12.1269公顷村庄工矿用地,1.3730公顷交通用地,按243.0945万元/公顷补偿 |
地类名称 | 面 积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园地 | 1.0058公顷 | 按产值5.149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倍数12倍补偿 |
农田水利用地 | 0.0090公顷 | 按产值22.099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倍数5倍补偿 |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地类名称 | 面 积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建设用地 | 13.4999公顷 | 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 |
(四)青苗补助费138.8493万元。
以上各项补偿费用综合标准为242.5952万元/公顷(合16.1730万元/亩)。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请互相转告。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