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土地管理 > 征地信息公开 > 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公告信息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3]8 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3-05-0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3]40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造镇国土所,经对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被征地单位

征地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地类

面积

(公顷)

新造镇南亭村

旱地

11.2709

土地补偿费

45.3384万元/公顷补偿

511.0046

南亭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4.0038万元/公顷补偿

383.2535

南亭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菜地

6.5619

土地补偿费

45.3384万元/公顷补偿

297.5061

南亭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4.0038万元/公顷补偿

223.1296

南亭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果园

0.3247

土地补偿费

39.6711万元/公顷补偿

12.8812

南亭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8.3365万元/公顷补偿

9.2009

南亭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采矿地

0.6545

土地补偿费

45.3384万元/公顷补偿

29.6740

南亭村村委会

货币

有林地

1.8547

土地补偿费

39.6711万元/公顷补偿

73.5780

南亭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8.3365万元/公顷补偿

52.5557

南亭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草地

1.8869

土地补偿费

39.6711万??体; mso-font-kerning: 0pt">/公顷补偿

74.8554

南亭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8.3365万元/公顷补偿

53.4682

南亭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养殖水面

1.1505

土地补偿费

68.0076万元/公顷补偿

78.2428

南亭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4.0038万元/公顷补偿

39.1214

南亭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新造镇练溪村

水浇田

2.0038

土地补偿费

45.3384万元/公顷补偿

90.8491

练溪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4.0038万元/公顷补偿

68.1369

练溪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菜地

3.2769

土地补偿费

45.3384万元/公顷补偿

148.5694

练溪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4.0038万元/公顷补偿

111.4271

练溪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果园

0.0482

土地补偿费

39.6711万元/公顷补偿

1.9122

练溪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8.3365万元/公顷补偿

1.3659

练溪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有林地

0.3592

土地补偿费

39.6711万元/公顷补偿

14.2499

练溪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8.3365万元/公顷补偿

10.1785

练溪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草地

2.2777

土地补偿费

39.6711万元/公顷补偿

90.3589

练溪村村委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28.3365万元/公顷补偿

64.5421

练溪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货币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包括房屋设施)按每亩3000元的标准补偿,以货币方式支付给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另补偿给南亭村22.2555万元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安置农业人口及劳动力。

二、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2003 4 15 前以书面形式送达 番禺区新造镇国土所(联系人:何志刚,联系电话: 84728294 )。

三、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番禺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