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3〕4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上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居住、商业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海珠区赤岗红卫村大塘东胜大街西北侧、坚真花园南侧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海珠区红卫村的集体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地类名称 | 面 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建设用地 | 0.5718公顷 | 82.3392万元 |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225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海珠区红卫村 | | 红卫村民委员会 (石榴岗路16号) | |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