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2〕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02年10 月24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2〕117 号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土地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白云区萝岗镇刘村“牛盘岗”、“西岭”(土名)云埔经济开发区E2、E3、J1、J2地块。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白云区萝岗镇刘村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旱地 | 1.2961 | 60万元/公顷 | 60万元/公顷 |
望天田 | 4.1457 | 60万元/公顷 | 60万元/公顷 |
园地 | 24.9206 | 65万元/公顷 | 41万元/公顷 |
建设用地 | 2.214 | 60万元/公顷 | 0 |
未利用地 | 3.7173 | 30万元/公顷 | 0 |
青苗补助费:59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21.4万元。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491人,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277人,由白云区萝岗镇刘村村民委员会用征地补偿安置费负责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白云区萝岗镇刘村 | | 白云区萝岗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