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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2〕16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4-02-05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0210 24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2117 号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土地 36.2937 公顷 (合544.405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白云区萝岗镇刘村牛盘岗西岭(土名)云埔经济开发区E2E3J1J2地块。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白云区萝岗镇刘村 36.2937 公顷 ,其中耕地面积 5.4418 公顷 ,园地 24.9206 公顷 ,建设用地 2.214 公顷 ,未利用地 3.7173 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旱地

1.2961

60万元/公顷

60万元/公顷

望天田

4.1457

60万元/公顷

60万元/公顷

园地

24.9206

65万元/公顷

41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

2.214

60万元/公顷

0

未利用地

3.7173

30万元/公顷

0

青苗补助费:595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221.4万元。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491人,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277人,由白云区萝岗镇刘村村民委员会用征地补偿安置费负责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白云区萝岗镇刘村

2002 1123
2002 年12 月3

白云区萝岗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2002 126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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