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3]5 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3]29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村镇国土所,经对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被征地单位 | 征地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
南村镇新基村 | 水田 | 27.2750 | 土地补偿费 | 按56.6730万元/公顷补偿 | 1545.7561 | 新基村村委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按34.0038万元/公顷补偿 | 927.4536 | 新基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农田水利用地 | 1.4812 | 土地补偿费 | 按39.6711万元/公顷补偿 | 58.7608 | 新基村村委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按28.3365万元/公顷补偿 | 41.9720 | 新基村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1.3374 | 土地补偿费 | 按45.3384万元/公顷补偿 | 60.6356 | 新基村村委会 | 货币 |
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包括房屋设施)按每亩3000元的标准补偿,以货币方式支付给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另补偿给新基村45.4767万元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安置农业人口及劳动力。
二、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三、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番禺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