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4]第12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3]188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荔湾区国土房管局,对荔湾区坦尾经济联合社10.6441公顷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 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 付 对 象 | 支付 方式 |
坦 尾 经 济 联 合 社 | 耕 地 (菜地) | 1.3127 | 土地补偿费 | 160.5555 | 210.7612 | 坦尾经济联合社 | 货 币 |
安置补助费 | 229.365 | 301.0874 | 坦尾经济联合社转 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
青苗补助费 | | | | ||||
建设用地 | 9.3314 | 土地补偿费 | 160.5555 | 1498.2076 | 坦尾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91.746 | 856.1186 | 坦尾经济联合社转 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
以 上 补 偿 金 额 合 计 | 2866.1748万元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总额2573.1312万元。由坦尾经济联合社转付物业业主。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4年4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荔湾区国土房管局(联系人:王桂楠,联系电话:81935418)。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