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4]第20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4]13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黄埔区国土房管局,对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1.4216公顷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 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 | 耕地 | 0.9712 | 土地补偿费 | 99.5432 | 96.6764 | 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273.7438 | 265.86 | 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
园地 | 0.4504 | 土地补偿费 | 13.6829 | 6.1628 | 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44.9581 | 20.2491 | 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的农业人口 | ||||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 388.9483万元 |
青苗补助费总额15.4659万元,由横沙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另对上述土地一次性增加150万元补偿。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4年5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黄埔区国土房管局(联系人:陈清华,联系电话:82399613)。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ΟО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