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3〕73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用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3〕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03年6月27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3]142号文批准,征用花都区花东镇九一村、三风村、花山镇平东村集体土地66.524公顷(折997.86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花都区2002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花山镇平东村、花东镇九一村、三凤村(四至范围祥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镇及面积
(一)花山镇平东村17.0891公顷(合256.337亩),其中耕地9.6882公顷、园地0.178公顷、林地7.0165公顷、建设用地0.2064公顷;
(二)花东镇九一村49.282公顷(739.23亩),其中耕地16.5808公顷、园地19.2575公顷、林地9.2107公顷、建设用地4.233公顷;
(三)花东镇三凤村建设用地0.1529公顷(2.294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另对耕地、园地、建设用地按13.5945万元/公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