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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3〕73号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03-12-11 09:30:25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用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03〕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2003年6月27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3]142号文批准,征用花都区花东镇九一村、三风村、花山镇平东村集体土地66.524公顷(折997.86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花都区2002年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花山镇平东村、花东镇九一村、三凤村(四至范围祥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镇及面积

  (一)花山镇平东村17.0891公顷(合256.337亩),其中耕地9.6882公顷、园地0.178公顷、林地7.0165公顷、建设用地0.2064公顷;

  (二)花东镇九一村49.282公顷(739.23亩),其中耕地16.5808公顷、园地19.2575公顷、林地9.2107公顷、建设用地4.233公顷;

  (三)花东镇三凤村建设用地0.1529公顷(2.294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分       类

地    类  名   称

土 地 补 偿 标 准

土地补偿费

耕      地

19.275万元/公顷

园      地

15.42万元/公顷

林      地

9.6375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

15.42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


2524万元(总额)

附着物补偿


安置补助费

耕      地

23.13万元/公顷

园      地

23.13万元/公顷

林      地

11.667万元/公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另对耕地、园地、建设用地按13.5945万元/公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名称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花山镇平东村

2003年12月11日至

2003年12月22日

花山镇国土所

2003年12月27日

花东镇九一村

2003年12月11日至

2003年12月22日

花东镇国土所

2003年12月27日

花东镇三凤村

2003年12月11日至

2003年12月22日

花东镇国土所

2003年12月27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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