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通知(穗国房办字〔2015〕235号 )
白云区分局:
你局以《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穗云国房〔2012〕104号)上报了有关用地报批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现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白云区2012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514号)转发给你局,该批次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转用土地12.6066公顷,连同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0.8883公顷,合计13.4949公顷用地,依规划作为政府储备用地,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和《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到我委办理用印呈批手续后,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组织开展用地结案审查;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征地社会保障后续实施工作(穗人社审字〔2012〕51号、穗人社审字〔2012〕52号、穗人社审字〔2012〕53号)。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登记。
三、按照承诺及时兑现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留用地安置。
四、进行用地结案审查后积极配合我委土地利用管理处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及时将批后实施情况在省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填报,并按反馈制度要求上报我委,以便我委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备案。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