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广州市2009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穗国房函[2011]217号)
萝岗区分局:
你分局以《关于广州开发区2010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穗开国房报〔2010〕59号)报送有关用地报批材料,经我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现将《关于广州市2009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1〕50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批后实施工作:
(一)拟订《征收土地公告》,到我局办理用印呈批手续后,按规定进行张贴和公告;
(二)组织开展补偿登记,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指导用地单位开展征地补偿工作,进行征地结案审查。
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登记。
三、按照承诺及时兑现被征地农村集体的留用地安置。
四、积极配合我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开展具体项目供地工作。
专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