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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告知承诺制,便利群众少跑腿

来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8-02 10:26:11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产登记在公民保护自己合法财产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办理房产登记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无法获取部分证明材料是否就意味着不能顺利办证呢?有没有较好的解决方案呢?现在一起来看看房产过户中我市有什么“减证便民”的改革新举措吧!

  一、真实案例

  日前,市民李先生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位于荔湾区某房屋的继承业务,并选择了办理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法定继承登记。

  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李先生需要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才符合办理条件。但李先生在递交资料时,却发现他无法提供其母亲的父母的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这下李先生可犯了难了。

  不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李先生,他的情况可以申请适用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李先生的母亲去世时未满80周岁,但结合李先生提交的其他材料可推算出在其母亲去世时,李先生的外祖父母已满百岁高龄,而且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也未显示有李先生的外祖父母身份信息。李先生因外祖父母死亡年代户籍制度未健全,相关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外祖父母记录,并已经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其外祖父母的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李先生声称其外祖父母先于其母亲去世符合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的申请适用情形。

  在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共享核验、查验、问询等方式确定了李先生符合适用要求后,李先生得以通过提交书面承诺替代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最终成功办理了新的房产证。

  二、政策解读

  什么是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呢?为什么它可以帮助无法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资料的李先生成功办理房产证呢?

  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确定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为首批试点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将“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纳入改革事项清单之一,明确“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2022年1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22】1号)亦明确上述改革事项。2022年8月,广州的不动产继承登记开始试行告知承诺制,并结合试行效果及群众需求于2024年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行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条件

  1、因被继承人父母死亡年代户籍制度未健全,相关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或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已经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死亡时未满80周岁,但相关材料可推算被继承人父母岁数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百岁,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申请人已经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其余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一致认可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

  (2)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的;

  (3)1982年12月4日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写入宪法以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相关证明;

  (4)申请人提供福利院等材料证明被继承人为孤儿,但无法提供与生父母的关系证明。

  3、对“穷尽取证途径”的说明

  (1)关于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民政(殡葬)部门、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存档地等申请获取相关材料,可认定申请人已经穷尽取证途径;

  (2)关于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户籍或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存档地等申请获取相关材料,可认定申请人已经穷尽取证途径。

  在上述情况之外,告知承诺制的适用也同步加强与信用体系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改革措施的衔接,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对限制适用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如果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继承登记,违反其作出的承诺的,将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措施。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父母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并不当然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申请人主张因被继承人父母死亡年代户籍制度未健全,相关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或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往往会出现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的情况。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申请人提交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但申请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并非统一样式,表述内容等千差万别,还存在部分档案记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情形,部分无法直接证明亲属关系。

  因此,在申请人已尽举证责任情况下,仍要求提供上述申请材料,明显对证明人的证明责任要求过高。为此,不动产登记机构积极探索实质性地化解登记的难点和堵点的新举措,为确实因历史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办理继承登记提供了出路,切实解决登记实践难题,办成办好民生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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