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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证继承告知承诺制:让“承诺”代替“证明”,解决群众的烦心事

来源: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土地利用发展中心、土地测绘中心) 发布时间:2024-10-10 14:43:57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父母属于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实践中,由于被继承人父母死亡年代户籍制度未健全,相关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或因历史悠久、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往往会出现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的情况。

  近日,广州市民郑女士遇到了烦心事。郑女士的母亲于2002年去世,去世时已年满80周岁,遗留一处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的房屋,按法律规定,房屋应由郑女士母亲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郑女士的外祖父母均先于郑女士母亲死亡,经先后联系公安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殡葬部门、被继承人及继承人所在单位等,都无法获取其外祖父母的死亡资料,导致多年来一直无法办理房屋继承登记。

  为推进“减证便民”工作落到实处,真正解决人民群众继承登记难题,2022年8月,广州开始试行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对于因历史久远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可以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提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材料,无须再提交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2024年1月,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结合前期试行情况,对《方案》内容进行修订,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办理便利度。

  了解到相关政策后,郑女士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一同来到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继承登记业务。经核查,其申请符合《方案》中“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但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全部申请人在受理人员见证下签署了《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书》,明确承诺内容、虚假承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失信惩戒机制等。随后,受理人员调用公共信用数据进一步核查,并就被继承人死亡情况、亲属关系情况、档案保存情况、取证情况等进行询问。成功受理后,郑女士一行感叹道:“困扰我们多年的难题终于解决了,我们要大力点赞这项创新的减证便民举措!”

  海珠老城区老房子多,市民办理继承登记需求量大,历史遗留情况复杂。近年来,海珠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严抓政策落实,担当作为,贴心服务,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为群众解决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证明难”问题。全流程跟踪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告知承诺制执行情况,对符合适用情形的继承案件百分百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减轻群众取证负担;优化内部审批流程,选派业务骨干审慎审核,定期召开案件审核专题会,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不动产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强化登记队伍技能培训,从咨询、受理、审核三大板块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让“暖心登记”情暖千家万户。

  那么,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情形都有哪些呢?

  1.因被继承人父母死亡年代户籍制度未健全,相关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均不存在被继承人父母记录,或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继承人死亡时未满80周岁,但相关材料可推算被继承人父母岁数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百岁,申请人声称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申请人穷尽取证途径仍无法获取亲属关系证明,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其余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继承人一致认可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

  (2)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户籍摘抄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条的;

  (3)1982年12月4日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写入宪法以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相关证明;

  (4)申请人提供福利院等材料证明被继承人为孤儿,但无法提供与生父母的关系证明。

登记大厅咨询窗口工作人员解答继承登记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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