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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1〕17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1-04-2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以粤国土资(建)字[2009]627号文批复,需将番禺区榄核镇榄核村、新涌村、八沙村、张松村42.0219公顷(合630.328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速公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榄核镇榄核村、新涌村、八沙村、张松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榄核镇榄核村集体土地11.3338公顷(合170.007亩),其中菜地3.0005公顷(合45.0075亩),林地0.6782公顷(合10.173亩),其他农用地4.2679公顷(合64.0185亩),建设用地3.3173公顷(合49.7595亩),未利用地0.0699公顷(合1.0485亩)
   番禺区榄核镇新涌村集体土地9.8431公顷(合147.6465亩),其中水田3.7131公顷(合55.6965亩),其他农用地4.7789公顷(合71.6835亩),建设用地1.1517公顷(合17.2755亩),未利用地0.1994公顷(合2.991亩)
  番禺区榄核镇八沙村集体土地9.003公顷(合135.045亩),其中水田6.7715公顷(合101.5725亩) 其他农用地1.7900公顷(合26.85亩),建设用地0.4022公顷(合6.033亩),未利用地0.0393公顷(合0.5895亩)
  番禺区榄核镇张松村集体土地11.842公顷(合177.63亩),其中水田3.5469公顷(合53.2035亩),菜地1.8720公顷(合28.08亩),其他农用地5.8681公顷(合88.0215亩),建设用地0.3402公顷(合5.103亩),未利用地0.2148公顷(合3.22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沙湾镇榄核

土地补偿费

菜地

3.0005

76.5480

229.6823

榄核村委会

货币

林地

0.6782

66.9795

45.4255

其他农用地

4.2679

66.9795

285.8618

建设用地

3.3173

76.5480

253.9327

未利用地

0.0699

38.2740

2.6753

安置补助费

菜地

3.0005

57.4110

172.2617

 榄核村村委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0.6782

47.8425

32.4468

其他农用地

4.2679

47.8425

204.1870

青苗补助费

 

47.6796

 榄核村村委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合 计

1274.1527万元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新涌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3.7131

95.6850

355.2880

新涌村村委

货币

其他农用地

4.7789

66.9795

320.0884

建设用地

1.1517

76.5480

88.1604

未利用地

0.1994

38.2740

7.6319

安置补助费

水田

3.7131

57.4110

213.1728

新涌村村委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农用地

4.7789

47.8425

228.6345

青苗补助费

 

50.9520

 新涌村村委村委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合 计

1263.928万元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沙湾镇八沙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6.7715

95.6850

647.9310

八沙村村委会

货币

其他农用地

1.7900

66.9795

119.8933

建设用地

0.4022

76.5480

30.7876

未利用地

0.0393

38.2740

1.5041

安置补助费

水田

6.7715

57.4110

388.7586

八沙村村委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农用地

1.7900

47.8425

85.6381

青苗补助费

 

51.3690

八沙村村委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合 计

1325.8817万元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沙湾镇张松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3.5469

95.6850

339.3851

张松村委会

货币

菜地

1.8720

76.5480

143.2978

其他农用地

5.8681

66.9795

393.0424

建设用地

0.3402

76.5480

26.0417

未利用地

0.2148

38.2740

8.2213

安置补助费

水田

3.5469

57.4110

203.6311

张松村委转付被安置人

菜地

1.8720

57.4110

107.4734

其他农用地

5.8681

47.8425

280.7446

青苗补助费

 

67.7220

张松村委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合 计

1569.5594万元

 

以上各项合计

5433.5218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53.5416万元给三善村、龙湾村、古坝东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三善村、紫坭村、龙湾村、古坝东村、新洲村、古坝西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榄核镇榄核村、新涌村、八沙村、张松村

2011415

2011425

榄核镇国土所

20114262011 430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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