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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1〕37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1-07-1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0〕785号文),需将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58.0488公顷(合870.732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九龙镇何棠下村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何棠下村经济联合集体土地58.0488公顷(合870.7320亩),其中耕地0.4981公顷(合7.4715亩),园地3.9981公顷(合59.9715亩),林地31.0122公顷(合465.1830亩),其他农用地6.6136公顷(合99.2040亩),养殖水面12.6887公顷(合190.3305亩),建设用地2.6583公顷(合39.8745亩),未利用地0.5798公顷(合8.697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何棠下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0.4981

98.4000

49.0130

何棠下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3.9981

84.2625

336.8899

林地

31.0122

84.2625

2613.1655

其他农用地

6.6136

84.2625

557.2785

养殖水面

12.6887

98.4000

1248.5681

建设用地

2.6583

98.4000

261.5767

未利用地

0.5798

49.2000

28.5262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4981

73.8000

36.7597

何棠下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3.9981

60.1875

240.6356

林地

31.0122

60.1875

1866.5468

其他农用地

6.6136

60.1875

398.0561

养殖水面

12.6887

73.8000

936.4261

青苗补助费

 

1989.1249

何棠下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147.4365

以上各项合计

10710.0036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九龙镇何棠下社区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九龙镇何棠下社区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九龙镇何棠下社区经济联合社

20117112011721

九龙镇何棠下社区经济联合社

20117222011727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1年7月27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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