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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1〕64号

来源:L--利用处 发布时间:2011-08-30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1〕406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新联一村面积为1.9093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番禺区大岗镇新联一村政府储备用地(二类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新联一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13114020090003)。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大岗镇新联一村集体土地1.9093公顷(合28.6395亩),其中水田0.0055公顷(合0.0825亩),养殖水面1.0252(合15.378),其他农用地0.0534公顷(合0.801亩),建设用地0.8252公顷(合12.378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新联一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0055

114.67543

0.6307

新联一村经济合作社

养殖水面

1.0252

137.54218

141.0082

其他农用地

0.0534

80.31705

4.2889

建设用地

0.8252

91.80868

75.7605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0055

69.16972

0.3804

新联一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1.0252

69.28231

71.0282

其他农用地

0.0534

57.56550

3.0740

青苗补助费

 

7.8473

新联一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补偿费金额合计

304.0182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56.9849万元给新联一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大岗镇新联一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大岗镇新联一村

2011831

2011915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番禺区分局大岗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李森,联系电话:84932022

2011916

2011922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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