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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1〕47号

来源:L--利用处 发布时间:2011-08-0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0]931号文),需将花都区狮岭镇、花东镇、炭步镇属下的17.5668公顷(合263.502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污水处理厂。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狮岭居委,花东镇石角村、李溪村,炭步镇石湖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集体土地4.2270公顷(合63.4050亩),其中园地4.2222公顷(合63.3330亩),其他农用地0.0048公顷(合0.0720亩)。

  花都区狮岭镇居委集体土地2.6561公顷(合39.8415亩),其中耕地2.6065公顷(合39.0975亩),其他农用地0.0496公顷(合0.7440亩)。

  花都区花东镇石角村集体土地1.6072公顷(合24.1080亩),其中园地1.1893公顷(合17.8395亩),养殖水面0.4179公顷(合6.2685亩)。

  花都区花东镇李溪村集体土地2.9535公顷(合44.3025亩),其中林地0.2762公顷(合4.1430亩),园地2.6164公顷(合39.2460亩),其他农用地0.0609公顷(合0.9135亩)。

  花都区炭步镇石湖村集体土地6.1230公顷(合91.8450亩),其中耕地3.5026公顷(合52.5390亩),园地0.0987公顷(合1.4805亩),养殖水面1.9691公顷(合29.5365亩),其他农用地0.5526公顷(合8.289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狮岭镇联合村

土地补偿费

园地

4.2222

34.9349

147.5021

狮岭镇

联合村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048

24.9535

0.1198

安置补助费

园地

4.2222

24.9535

105.3587

其他农用地

0.0048

14.9721

0.0719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4.2270

 

252.4542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合计

505.5066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狮岭居委

土地补偿费

耕地

2.6065

39.9256

104.0661

狮岭居委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0496

24.9535

1.2377

安置补助费

耕地

2.6065

19.9628

52.0330

其他农用地

0.0496

14.9721

0.7426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2.6561

 

0.8000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合计  

158.8794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花东镇石角村

土地补偿费

 

 

 

 

 

 

园地

1.1893

24.9535

29.6772

花东镇

石角村

货币

 

养殖水面

0.4179

49.9070

20.8561

安置补助费

园地

1.1893

14.9721

17.8063

养殖水面

0.4179

24.9535

10.4281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1.6072

 

260.3880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合计

339.1557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花东镇李溪村

土地补偿费

林地

0.2762

24.9535

6.8922

 

花东镇

李溪村

货币

 

园地

2.6164

29.9442

78.3460

其他农用地

0.0609

24.9535

1.5197

安置补助费

林地

0.2762

14.9721

4.1353

园地

2.6164

19.9628

52.2307

其他农用地

0.0609

14.9721

0.9118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2.9535

 

482.6220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合计

626.6577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炭步镇石湖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3.5026

39.9256

139.8434

 

炭步镇

石湖村

货币

 

园地

0.0987

34.9349

3.4481

养殖水面

1.9691

44.9163

88.4447

其它农用地

0.5526

24.9535

13.7893

安置补助费

耕地

3.5026

24.9535

87.4021

园地

0.0987

24.9535

2.4629

养殖水面

1.9691

24.9535

49.1359

其它农用地

0.5526

14.9721

8.2736

青苗、地上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6.1230

 

400.0000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合计

792.8000万元

  (二)为支持被征地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拟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的220.1138万元,其中狮岭镇联合村203.5075万元、狮岭居委16.6063万元。

  (三)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狮岭镇联合村、居委,花东镇石角村、李溪村,炭步镇石湖村

201181

2011810

狮岭镇国土所

花东镇国土所

炭步镇国土所

2011810

2011815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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