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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1〕99号

来源:T--天河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1-12-1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1〕237号文),同意将天河区珠吉街吉山村属下的0.3418公顷(合5.127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吉山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发展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珠吉路坑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珠吉街珠吉村农民集体土地0.3418公顷,其中耕地0.2696公顷,建设用地0.0722公顷。

  四、征地补偿方案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吉山村

土地补偿费

建设用地

0.0722

110.736

7.9951

吉山村

货币

耕地

0.2696

110.736

29.8544

吉山村

安置补助费

耕地

0.2696

73.824

19.903

吉山村村委会转付需要安置补偿对象

青苗补助费

耕地

0.2696

4.5

1.2132

吉山村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58.9657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吉山村

20111212

20111221

珠吉街道办事处(联系人:杨柳,联系电话:32351615

20111222

20111226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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