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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2〕39号

来源:P--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2-07-12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逐级上报国务院批准,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1〕158号),同意将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钟村街地段,面积为31.9364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至珠海城际轨道交通(广州段)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石壁街、钟村街(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13119020090004)。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番禺区钟村街胜石村集体土地0.1720公顷(合2.58亩),其中园地0.1493公顷(合2.2395亩),其他农用地0.0200公顷(合0.3000亩),建设用地0.0027公顷(合0.0405亩);

  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一村集体土地共1.8514公顷(合27.7710亩),其中园地0.0022公顷(合0.0330亩),养殖水面1.8492公顷(合27.7380亩);

  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二村集体土地共11.7012公顷(合175.518亩),其中水田4.9857公顷(合74.7855亩),水浇地0.1748公顷(合2.6220亩),园地1.9262公顷(合28.8930亩),养殖水面3.5291公顷(合52.9365亩),其他农用地0.9094公顷(合13.641亩),未利用地0.1760公顷(合2.6400亩);

  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三村集体土地共7.0554公顷(合105.8310亩),其中水田5.9692公顷(合89.5380亩),菜地0.0060公顷(合0.0900亩),其他农用地0.8498公顷(合12.7470亩),建设用地0.0236公顷(合0.3540亩),未利用地0.2068公顷(合3.1020亩);

  番禺区石壁街韦涌村集体土地共1.5459公顷(合23.1885亩),其中水田0.0290公顷(合0.4350亩),园地0.3473公顷(合5.2095亩),养殖水面0.4629公顷(合6.9435亩),其他农用地0.1048公顷(合1.5720亩),建设用地0.6019公顷(合9.0285亩);

  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一村集体土地共4.8700公顷(合73.0500亩),其中水田0.0747公顷(合1.1205亩),园地2.2089公顷(合33.1335亩),养殖水面2.1640公顷(合32.4600亩),其他农用地0.1790公顷(合2.6850亩),未利用地0.2434公顷(合3.6510亩);

  番禺区石壁街都那村集体土地4.7405公顷(合71.1075亩),其中水田0.1050公顷(合1.5750亩),菜地0.0184公顷(合0.2760亩),园地2.5853公顷(合38.7795亩),养殖水面0.1618公顷(合2.4270亩),其他农用地0.6281公顷(合9.4215亩),建设用地1.2419公顷(合18.628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胜石村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1493

  80.31705

  11.9913

  胜石村经济合作社

  其他农用地

  0.0200

  80.31705

  1.6063

  建设用地

  0.0027

  91.80868

  0.2479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1493

  57.5655

  8.5945

  胜石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农用地

  0.0200

  57.5655

  1.1513

  青苗补助费

 

  4.5702

  胜石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补偿费金额合计

  28.1615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石壁一村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0022

  80.31705

  0.1767

  石壁一村经济合作社

  养殖水面

  1.8492

  137.54218

  254.3430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0022

  57.5655

  0.1266

  石壁一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养殖水面

  1.8492

  69.28231

  128.1168

  青苗补助费

 

  49.9878

  石壁一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补偿费金额合计

  432.7509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石壁二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4.9857

  114.67543

  571.7373

  石壁二村经济合作社

  水浇地

  0.1748

  91.80868

  16.0482

  园地

  1.9262

  80.31705

  154.7067

  养殖水面

  3.5291

  137.54218

  485.4001

  其他农用地

  0.9094

  80.31705

  73.0403

  未利用地

  0.1760

  45.96129

  8.0892

  安置补助费

  水田

  4.9857

  69.16972

  344.8595

  石壁二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水浇地

  0.1748

  69.05583

  12.0710

  园地

  1.9262

  57.5655

  110.8827

  养殖水面

  3.5291

  69.28231

  244.5042

  其他农用地

  0.9094

  57.5655

  52.3501

  (续石壁二村)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石壁二村

  青苗补助费

 

  311.1804

  石壁二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补偿费金额合计

  2384.8697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石壁三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5.9692

  114.67543

  684.5206

  石壁三村经济合作社

  菜地

  0.0060

  91.80869

  0.5509

  其他农用地

  0.8498

  80.31705

  68.2534

  建设用地

  0.0236

  91.80868

  2.1667

  未利用地

  0.2068

  45.96129

  9.5048

  安置补助费

  水田

  5.9692

  69.16972

  412.8879

  石壁三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菜地

  0.006

  69.05584

  0.4144

  其他农用地

  0.8498

  57.56550

  48.9191

  青苗补助费

 

  184.1130

  石壁三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补偿费金额合计

  1411.3308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韦涌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0290

  114.67543

  3.3256

  韦涌村经济合作社

  园地

  0.3473

  80.31705

  27.8941

  养殖水面

  0.4629

  137.54218

  63.6682

  其他农用地

  0.1048

  80.31705

  8.4172

  建设用地

  0.6019

  91.80868

  55.2596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0290

  69.16972

  2.0059

  韦涌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0.3473

  57.5655

  19.9925

  养殖水面

  0.4629

  69.28231

  32.0708

  其他农用地

  0.1048

  57.5655

  6.0329

  青苗补助费

 

  24.5916

  韦涌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补偿费金额合计

  243.2584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屏山一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0747

  114.67543

  8.5662

  屏山一村经济合作社

  园地

  2.2089

  80.31705

  177.4123

  养殖水面

  2.1640

  137.54218

  297.6413

  其他农用地

  0.1790

  80.31705

  14.3768

  未利用地

  0.2434

  45.96129

  11.1870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0747

  69.16972

  5.1670

  屏山一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2.2089

  57.5655

  127.1565

  养殖水面

  2.1640

  69.28231

  149.9269

  其他农用地

  0.1790

  57.5655

  10.3042

  青苗补助费

 

  124.6536

  屏山一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补偿费金额合计

  926.3918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都那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1050

  114.67543

  12.0409

  都那村经济合作社

  菜地

  0.0184

  91.80869

  1.6892

  园地

  2.5853

  80.31705

  207.6437

  养殖水面

  0.1618

  137.54218

  22.2543

  其他农用地

  0.6281

  80.31705

  50.4472

  建设用地

  1.2419

  91.80868

  114.0172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1050

  69.16972

  7.2628

  都那村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菜地

  0.0184

  69.05584

  1.2706

  园地

  2.5853

  57.56550

  148.8241

  养殖水面

  0.1618

  69.28231

  11.2099

  其他农用地

  0.6281

  57.56550

  36.1569

  青苗补助费

 

  90.1386

  都那村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补偿费金额合计

  702.9554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分别增加补偿0.1865万元给胜石村、1.6297万元给石壁三村、41.5647万元给韦涌村、85.7604万元给都那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番禺区钟村街胜石村,石壁街石壁一村、石壁二村、石壁三村、韦涌村、屏山一村、都那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胜石村、石壁一村、石壁二村、石壁三村、韦涌村、屏山一村、都那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胜石村民委员会

  2012710

  2012723

  钟村街城建服务中心

  (联系人:杨镇寰,联系电话:34633122

  2012724

  2012730

  石壁一村民委员会

  石壁二村民委员会

  石壁三村民委员会

  韦涌村民委员会

  屏山一村民委员会

  都那村民委员会

  2012710

  2012723

  石壁街城建服务中心

  (联系人:李桂南,联系电话:39906508

  2012724

  2012730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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