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分局、空港委规建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以及市委《关于锚定排头兵、领头羊、火车头标高追求推动思想大解放、能力大提升、作风大转变、工作大落实的决定》《广州市“干部作风大转变、营商环境大提升”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为抓手,以企业群众诉求为切口,持续推动规划资源审批服务机制集成式改革,加快营造产业友好型、企业友好型、企业家友好型、科学家友好型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局继续推出第五批惠企利民改革措施。现就有关工作措施通知如下:
一、优流程、提效率,支持制造业立市
(一)支持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兼容一类工业用地(M1),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鼓励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兼容一类工业用地。工业产业区块内,对城市环境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符合产业准入、详细规划和用地标准的,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可以兼容一类工业用地,核发(或申请调整)规划条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兼容后增加的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一类工业用地建筑面积,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二)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允许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先租后让出让年期延长至30年。在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基础上,增加长期租赁的供应方式。对于采取弹性年期、先租后让出让方式的,由原来的一般不超过20年延长至不超过30年,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合理确定出让年期。
(三)允许先租后让、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办理不动产权证,保障企业权益。以先租后让、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土地租赁期间,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缴纳土地租金后,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符合登记要求的,可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权利性质为租赁,年限根据合同约定注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或抵押;转出让后,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相关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
(四)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报建告知承诺制,提高产业类和公益类项目报建速度。已审定设计方案的产业类和公益类项目,以及合并办理中小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审查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产业类和公益类项目,建设单位可提供委托书或委托合同、“多测合一”编号等已委托测量单位开展放线服务的凭据、告知承诺书相关材料即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书面承诺在3个月内补齐《建设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及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五)支持乡村产业项目快速落地,可依据村庄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符合产业项目准入清单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乡村振兴类项目、使用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产业项目,在符合上层次规划底线管控要求下,可依据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的村庄规划(包括用地范围线、用地性质、容积率以及其他指导开发建设的管控要求),出具村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明确项目管控指标和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六)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兼容建设乡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促进村庄配套完善。支持城镇开发边界外,经村内公示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办理用地手续后,可在村庄规划的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上建设乡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
(七)整合多项用地预审前置审批流程,实现预审选址“多评合一”。对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将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节地水平评价等专项论证整合到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进行论证、审查,减少申报审查环节,提高预审选址审批效率。
(八)放宽市政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的申办时间限制,降低企业时间成本。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市政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个工作日前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延期。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九)支持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分段规划条件核实,推动已竣工部分尽快投入使用。对因用地手续或拆迁等因素,暂时未能全线贯通的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工程,可以分段开展规划条件核实,支持市政道路及配套管线的已竣工部分尽早投入使用。
二、降成本、惠民生,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鼓励设置独立用地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以“一站式”服务满足居民多元需求。在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条件前提下,鼓励社区级党群、行政、养老、托育、福利、文化、体育等设施合建形成独立用地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确定用地面积,核发规划条件时明确建筑面积,并确保建筑规模可以落实,其他指标可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一并确定。核发规划条件后确需增加上述设施建筑面积的,可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原规划条件的计容面积。
(十一)支持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功能调整,提高存量建筑的灵活性。对于已建成并移交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其使用功能在《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附表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中同一类别内调整的,依法按程序纳入免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
(十二)推行保函代替现金用作竞买土地保证金,减轻企业资金流动性压力。在原以现金缴纳作为参加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的基础上,鼓励使用“见索即付”的保函代替现金作为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
(十三)进一步扩展分用途核算出让金范围,便利企业核算成本和报税。将公开出让项目分用途核算土地出让金做法,扩展至协议出让项目、城市更新项目。新协议出让项目包括多种用途的,可以在出让合同中分用途明确地价;已签订协议出让合同但合同中未分用途注明土地出让金的,经用地单位申请,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复函明确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多种用途的,经用地单位申请,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复函明确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
(十四)支持土地使用权“带押变更、带押过户”,缓解企业融资困境。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土地变更(合并或分割)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合并办理服务,以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合并办理服务,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办结,助力缓解企业融资困境,优化土地二级市场营商环境。
(十五)允许在自持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调整所在位置,提高项目销售灵活性。对出让合同仅约定自持比例,但未约定自持位置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出让合同约定自持面积比例、用途等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发展需求调整自持物业与可售物业的具体位置;企业持测绘机构出具的自持物业分户图,分别申领不动产单元号后,持权属证明书等相关资料申请办理自持物业与可售物业的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符合合同约定后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十六)支持整幢查询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信息,减少企业调查时间成本。进一步优化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信息查询方式,支持企业根据单元号编码规则中的自然幢24位不动产单元号,申请查询该自然幢所有单元号的抵押登记信息,无需提供整幢每一个房屋单元不动产单元号,进一步便利企业查询抵押登记信息,提高企业查询时效。
三、优服务、办实事,提升市民群众满意度
(十七)扩大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持续便民利民。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中,申请人确实难以获取的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符合具体情形的,以告知承诺的方式代替,以“信用办”破解“办证难”,切实解决登记难题。
(十八)推进现房“购房即交房、交证”服务,保障购房者权益。本市范围内已完成房屋首次登记的现售房屋,购房人在缴清房款后,满足交房条件和过户条件的(贷款购房的应同时满足抵押登记条件),可以一并办理交房和房屋过户手续,实现购房即交房、交证。
(十九)进一步扩大不动产登记业务“跨城通办”协作领域,实现22城异地办理不动产登记。应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技术,新增与郑州、武汉、长沙、海口、厦门、无锡、百色、梅州、韶关、岳阳等地不动产登记跨城通办合作,通过提供异地帮办代办服务,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以及房屋转移、变更等高频登记业务“跨城通办”,为企业群众提供更便捷的办证服务。
(二十)搭建不动产登记专家座席团队,提升线上线下咨询服务质量。整合政府服务热线平台与不动产登记咨询服务优势资源,搭建不动产登记专家座席团队,对政府服务热线接听的企业群众关于不动产登记专业咨询问题,通过给诉求人发送短信链接,诉求人点击链接接入不动产登记专家座席线上服务,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即时化线上咨询,拓展线上咨询渠道,减少企业群众来回跑动。
特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