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和种子种苗繁育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者PC板连栋温室用地(含灌溉水渠、棚外配套蓄储水池、场内道路等);畜禽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种禽场内孵化房、奶牛场内挤奶间)、隔离带(含围墙、防疫沟)用地、排水(污)沟等;水产养殖中工厂化等陆基设施养殖场所(含繁育车间、养殖集装箱、设施养殖池、进排水渠道、蓄储水池、循环水处理池、场内道路等)。
2.辅助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种植中播种间、播种催芽室、育苗室、水肥一体化物联网(含水肥一体化灌溉)管护房、排灌站、副产物处理、栽培基质及有机肥生产用地;畜禽水产养殖中畜禽有机物处置(含堆肥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尾水处理、消洗转运场所,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自用饲料贮存加工场所;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用地,包括:生产看护房、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处理等技术设施、水泵配电及其它必要管理用房,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临时存储和维修车间用地,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产地初级加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用地。
以上范围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所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者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薄膜塑料大棚、日光温室,宽度<1.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利用现状且不破坏耕作层的原有农用道路、排水沟、生产用池,利用现状坑塘水面建设的非硬化养殖池塘等,无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农资企业存放农资,农机经销维修企业的农机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办公、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含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展销等用地,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或者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