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3日,申请人持(2025)粤0114执恢370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中131号8区12栋302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王俊豪名义申领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1883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17登记03458925;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85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17登记03458925;以张桂福名义申领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693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他证登记字号0222269;以张桂福名义申领了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962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他证登记字号0224546。
我局依法已以2025登记03068916核准登记,但上述08041883号《不动产权证书》和08028513号、08206938号、0820962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41883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28513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6938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962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