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荔湾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依法收回位于东沙国际商贸港二期地块土地储备项目规划选址红线范围内、用地面积为66587.23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范围详见附图)。收回后,拟作为东沙国际商贸港二期地块土地储备项目用地,并对土地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附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附图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荔湾区分局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