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广州市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办法》(草案)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2019年8月29日至9月8日期间,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对《广州市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条意见建议,所有意见建议均已研究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表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17日
2019年8月29日至9月8日期间,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对《广州市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补助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条意见建议,所有意见建议均已研究采纳,具体情况如下:
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情况说明 |
1 | 1.在已制定或正制定的第一至第六批《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划》中,第四章核心价值要素和空间环境景观的保护,其中第十五条主要平面的保护,第十六条主体结构的保护,第十七条平面布局的保护,第十八条特色部位、材料、构造和装饰的保护,第十九条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这几条已经很清楚分出五种类别的保护并进行详细的定义,在后附中也列出了每个历史建筑的核心价值要素和建议保护价值要素。应该直接引用保护利用规划中的标准说法,否则定义不统一,容易造成实际操作时候的理解或者执行偏差。 | 已采纳 | 一、目前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已将能体现历史风貌且具有保护价值的主要立面、特色装饰、部位、构造等列为核心价值要素予以要求保护,为加强修缮工程与保护规划衔接,对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改为: |
对第二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 | 第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我市历史建筑修缮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保护规划、修缮图则、修缮设计、施工方案、年度修缮计划等要求完成修缮后,可以申请补助资金,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二)修缮工程涉及主要平面的保护,主体结构的保护,平面布局的保护,特色部位、材料、构造和装饰的保护,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等内容。 | (一)历史建筑属于私人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且依法完成不动产登记的; | ||
同时第三款后半段也建议修改为: | (二)修缮工程涉及历史风貌保护、结构安全改善、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等内容的; | ||
以上所称的“主要平面的保护,主体结构的保护,平面布局的保护,特色部位、材料、构造和装饰的保护,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 是指根据《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划》第四章第十五至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进行的修缮保护;以上所称“基础配套设施完善”,是指为满足历史建筑基本使用需要,安装必要的水电、暖通、消防、浴厕等设施设备。 | (三)修缮工程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信息录入、验收等建设工程手续的,已经取得相关许可或备案文件的。 | ||
2.广州市对每批历史建筑都制定了《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划》,里面列出了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和建议保护价值要素,故应该说明清楚损坏的是价值要素。同时对损坏的,收回发放的补助资金。对第七条建议修改为: | 以上所称的“历史风貌保护”,是指依据保护规划,对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主要立面、部位、材料、构筑、装饰等进行的维护或修缮;以上所称的“结构安全改善”,是指对建筑结构进行的必要的加固或改造;以上所称“基础配套设施完善”,是指为满足历史建筑基本使用需要,安装必要的水电、暖通、消防、浴厕等设施设备。 | ||
第七条 保护责任人违反《广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定实施修缮并损坏历史建筑核心价值要素和建议保护价值要素,依法追究保护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收回已经发放的补助资金。对不依规定申请补助、申请材料作假等行为,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 (黑体为新增内容。) | ||
二、因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法完成修缮且符合条件的修缮工程方可核发修缮补助,对存在损坏历史建筑行为的修缮不予核发补助,故不存在需收回补助的情形。 | |||
2 | 第五条补助规则有较多的漏洞,特别是轻微修缮方面: 1.轻微修缮程序简单,工程无需验收,如何认定修缮面积,以及如何确认有实际的修缮行为,如何核发补助成为问题。 2.“同一历史建筑”十年内不超过一次,需要明确界定。比如一处历史建筑(集合住宅)不同业主,今年轻微修一户,明年另一户修;或者一处历史建筑同一个业主,我今年修一层,明年修另一层,这种情形怎么解决? 3.以面积为补助的依据,会造成公平性和资金利用效率的问题。假设场景:历史建筑业主申报轻微修缮(全屋内墙粉刷,甚至看不出是否有实施),获取500元/㎡补助。然后进行房屋交易,新的业需要大修,是否不能申请补助? 建议进一步完善规则,明确补助核发的要求及情形,以便补助能顺利实施。 | 已采纳 | 1.市住建局正在制订的《广州市历史建筑修缮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轻微修缮工程根据工程规模大小不同,应分别按限额以上工程及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且均应申请竣工验收;补助资金核发以不动产登记载明的合法产权面积为依据,而非以实际修缮面积为依据。 |
2.本办法通过约束补助资金核发年限,促进对历史建筑进行整体、整栋修缮提升,若一处建筑内有多户业主,业主可通过自行协商修缮计划及补助资金分配并签订协议,解决补助问题。 | |||
3.考虑到房屋转让情况,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在第六条第三款增加“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补助资金发放后,将发放情况在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商予以注记,并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部门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