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广州市规范历史用海管理工作的意见》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我局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广州市规范历史用海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意见11条,现就收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意见采纳情况表
特此说明。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19日
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我局在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广州市规范历史用海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意见11条,现就收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1 | 第三条第二段建议完善如下:“历史用海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应当明确生态评估结论、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措施及实施计划、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历史用海遗留问题基本情况、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涉嫌违法违规用海查处情况、整改情况、处理意见等内容” | 采纳。已将相关内容修改为“历史用海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应当明确生态评估结论、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措施修复主体及实施计划、历史用海遗留问题基本情况、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涉嫌违法违规用海查处整改情况、处理意见等内容。”。 |
2 | 第四条,建议增加“应评估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明确拆除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补偿及处罚等”。 | 采纳。已增加内容“拆除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 |
3 | 第六条(二),建议删除最后一句“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严禁新增填海”。 | 采纳。相应内容已删除。 |
4 | 第八条,建议在“简化海域使用审批手续”部分中,增加相应文件作为支撑,并且把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放在首位。 | 采纳。《意见》思路为先开展生态评估,根据生态环境影响程度进一步确定处置思路,已充分体现了生态优先。因为海域使用论证与生态评估部分内容存在重复,为了降低用海组织或者个人成本,因此对重复内容进行简化。 |
5 | 《广州市规范历史用海管理工作的意见》较为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和恰当的整改措施,具有决策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采纳。不涉及具体条文修改意见。 |
6 | 第六条(一)种植红树林等植被...目前我中心番禺辖区浮莲岗水道、市桥水道局部河段种植了红树林,红树林长大后,把原设置在河岸边的管线标等专用助航标志完全遮挡,内河区域种植红树林前应征询航道部门意见。 | 采纳。该意见与《意见》本身不相关,该意见涉及生态修复类项目用海,后续我局在受理或推进生态修复项目时,及时征求航道部门意见。 |
7 | 第六条(三)航道、锚地、码头港池维护性用海无须办理海域使用手续,建议增加公共航道及航道设施建设和维护均无须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 采纳。增加内容“新建航道、锚地、助航、应急设施用海参照本意见执行”。 |
8 | 第七条【无须办理海域手续项目用海监管】中“维护性疏浚用海监管”建议修改为“航道疏浚用海监管” | 采纳。相应内容调整为“航道疏浚项目等用海监管”。 |
9 | 第十条【用海审查审核】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用海申请后,建议增加征求航道部门意见。 | 采纳。相应内容调整为“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务、港务、海事、林业园林、海洋综合执法、航道等有关部门以及用海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
10 |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增加航道部门。 | 采纳。相应内容调整为“规划和自然资源、海洋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水务、港务、海事、航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强化历史用海项目、设施监管”。 |
11 | 《广州市规范历史用海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三款 公共航道、锚地、助航设施等维持用海现状,无须办理海域使用手续。修改为:公共航道、锚地、助航、应急设施等维持用海现状,无须办理海域使用手续。 | 采纳,相应内容调整为“航道、锚地、助航、应急设施等维持用海现状...”。 |
特此说明。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