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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广州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来源:执法监督处 发布时间:2021-03-16 10:34:1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2021年2月1日至3月2日期间,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广州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期间通过邮箱的渠道共收到意见3条,现就收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如下:

  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及采纳情况表

序号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说明

1

应拆尽拆这样不行的,应该是应补尽补才能和平解决,要考虑历史原因,不能一刀切,不能劳民伤财,以征拆为主。不能整天想办法欺负弱势群体。

已考虑

不涉及具体条文修改意见。

2

我局曾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研讨解决方案,但尚未有有效的解决办法。建议与最高人民法院研讨,以最高人民法院出司法解释方式处理。

已考虑

    本《办法》不涉及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且作为内部工作文件出台,以指导各区分局在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没收、移交和处置工作中的执法方向和要点。

3

(1)认定违建要依法,要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信赖原则”等原则合法处理违建问题;

(2)查处违建方式方法应适当,对于违法程度较轻、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建法律明文规定不是必须拆除。而是完全可以采取“补证+罚款”的途径赋予其合法身份,以确保建造者的利益不至于遭受过分重大的损失,最终保障的则是普普通通老百姓的现实利益。同时,有些违建伴随着现实需求而存在,没必要一网打尽。

(3)城管部门的执法权力不可以滥用,现在有些的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粗暴的行为,不为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着想,过分的解读法例法规。甚至有少数的城管执法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对老百姓进行敲诈,以达到权钱交易的目的。

已考虑

(1)我局作为广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土地监察职权,具有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的职责,有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理的责任。基于此,我局对于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具有依法查处并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而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即是针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之后的移交、处置工作的具备指导性和细化的规定,不涉及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对于是否属于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认定问题。

(2)对于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原则,本《办法》在第十条第二款中明确了“除确需保留使用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外,应以拆为主,应拆尽拆。”的处置原则。同时,在第十一条中也列举了应当被拆除的情形有哪些,如“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等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当拆除的”,又如“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等情形,在这些情形以外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将会在依法完善用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后,被予以保留。这也就意味着,接收单位将会在征询相关部门的专业意见后,综合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情况拟定处置方案,在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才会予以实施拆除或保留的方案。第一,征询意见和报区政府批准的工作流程确保了处置方案的合法合规合理性,保证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和落实;第二,由于多数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建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其他原因,是无法获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批的,因此“补证+罚款”的方式并非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第三,执法部门在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也即将该建筑物作没收处理后,该建筑物自此属于国有资产,相关部门对该建筑物的处置不涉及公民的财产权益。

(3)本《办法》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不涉及城管部门的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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