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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结果反馈

来源:地区规划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05-10 11:34:3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4月16日《广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实施细则(试行)》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共收到2条意见,回复如下:

序号

提出人

意见内容

回复

1

向杰

1、第四条:“不得突破控规单元主导功能、住宅总建筑面积等控制指标”建议删除“住宅”,改为“不得突破控规单元主导功能、总建筑面积等控制指标”。
(原因:与《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不一致,建议删除“住宅“。可保证住宅开发供应量,稳定房价)
2、第五条:(六)“因增加公共绿地、公共服务、市政交通等公益性设施,导致可开发用地面积减少,需对容积率、建筑面积等规划指标进行返算的”建议改为“因增加公共绿地、公共服务、市政交通等公益性设施,增加各类控制范围、保护范围及退让范围等,导致可开发用地面积减少,需对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进行返算的”   。
(原因:补充因用地面积减少涉及调整的指标返算)
3、第七条:(二)”优化调整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筑高度和非重要地区用地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议改为”优化调整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和非重要地区用地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

1、不采纳。《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明确规定控规局部调整不得增加住宅建筑面积。
2、采纳。
3、采纳。条款中不再按照投资性质、资金来源进行区分。

2

谭生

1、(一)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设施承载力和服务半径要求、不增加非公益性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增加公益性用地或设施,以及调整公益性用地或设施的位置、用地性质地块边界、规划指标的。
意见:建议公益性设施的调整,下放到区一级,例如增加道路用地、教育用地等。
2、(六)因增加公共绿地、公共服务、市政交通等公益性设施,导致可开发用地面积减少,需对容积率、建筑面积等规划指标进行返算的。
意见:第(六)点是否和第(一)点强相关,都有增加公益性设施的内容,实际操作中,往往“增加公益性用地或设施,以及调整公益性用地或设施的位置、用地性质地块边界、规划指标的”也必然产生对周边用地容积率和建筑面积的反算。   所以建议这两点可以融合起来写。 权限也下放到区一级。市局太忙了!控规局部调整的程序上,先开小专家会,再区政府开会,是否等于增加了行政审批的流程和时间,这两个环节是否可以合并,等于一个小规委会?
3、(一)因公共利益或工程实施需要,在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修正道路、市政、公共服务等公益性设施的线位、位置、部分技术参数及周边用地规划指标的。
意见:第七条第(一)点和第五条(一)(六)存在重叠、交叉的情形,在实施过程中会存在引用条款不明确、需要释法的可能。特别是“以及调整公益性用地或设施的位置、用地性质地块边界、规划指标的”就和“修正道路、市政、公共服务等公益性设施的线位、位置”存在重复。
4、(二)优化调整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建筑高度和非重要地区用地建筑密度、绿地率,且与周边景观协调但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
意见:第七条第(二)点,现在也存在政企合作的情形,也有政府出地、企业出钱的情形,这种是否有政府成分的项目,是否适用该条,不明确。
5、(四)经溯源核查,因控规编制过程中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规相关信息的。
意见:该点与第五条第(七)点“在不调整控规单元主导功能和次干路及以上路网格局,不减少绿地、公益性设施和路网密度,周边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承载的基础上,根据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划批复、司法裁定文件,恢复用地性质和指标的。”存在意思“打架”,现行控规没有考虑历史批复,应该也算是一种“信息错漏”?如是,那么在实施过程中就会存在引用条款的不明确。
6、(四)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更新医院、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数、学校的班数等非强制性指标的。
意见:更新床位数和班数,必然会导致建筑面积等强制性指标的变化吧,涉及建筑面积调整,就不能用控规数据维护这一条了,所以感觉这一条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
7、(一)因公共利益或工程实施需要,在不增加原规划确定的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修正道路、市政、公共服务等公益性设施的线位、位置、部分技术参数及周边用地规划指标的。
意见:按照第十条对公益性用地和公益性设施(公益性用地上的具体设施)的定义,这一条应该是将公益性用地,是否应该修改为“修正道路、市政、公共服务等公益性用地的线位、位置、部分技术参数及周边用地规划指标的”,这样才前后一致。
8、(七)在不调整控规单元主导功能和次干路及以上路网格局,不减少绿地、公益性设施和路网密度,周边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承载的基础上,根据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划批复、司法裁定文件,恢复用地性质和指标的。
意见:1、要恢复用地性质和指标的,通常都是和现行控规的绿地、公益性设施(什么叫做公益性设施,现行控规地块里的公建配套设施是否算是公益性设施?现行控规里本身就落了公建配套,修正控规必然要修改现行控规里的公建配套)、路网存在矛盾的,如果将本身就要解决的矛盾内容作为是否可以开展控规修正的前提,在操作层面就会产生新的矛盾点;2、"周边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承载的基础上",本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否需要可承载,就是说按照历史批复文件修正控规,仅是修正性质和指标,那么历史批复或者土地出让合同里约定的公建配套,是否也一并修正和纳入现行控规?如果按照单地块11%来配,标准也太高了(毕竟11%是针对控规单元的),且各区的情况不一样,也不应该一刀切的规定是按新公配比例还是按照历史政策(例如越秀区这种老城区,控规修正时按6%配会相对合理)。综上,该条款应是此实施细则最重要和最受关注的一条,如果按征求意见稿的表述,预计在实施上要进一步的释法,所以建议现在就补充完善一下。

1、不采纳。为科学划分市、区事权分工,涉及增加公益性用地或设施的,属于局部调整情形,由市政府或市规划部门根据市政府委托审批。
2、说明。因超出《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规定的控规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范围,该项已删除。
3、采纳。

4、采纳。条款中不再按照投资性质、资金来源进行区分。
5、采纳。
6、采纳。已删除该项。

7、采纳。对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明确控规局部修正情形。
8、说明。因超出《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3号)规定的控规局部调整和技术修正范围,该项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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