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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关于《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来源:地区规划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2-01-18 10:24:15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1月1日,根据广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对《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共收到5条意见,反馈如下:

序号

提出人

意见内容

反馈意见

1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绿瘦科技园项目组

1、“研发设计用房可参照办公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第十四条)。对于研发设计用房实际消防定性没有具体说明,导致规划与住建对研发设计用房定性不统一,建议参照《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第6.15条“新型产业建筑的设计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应的消防规范执行。
  2、产业用房的荷载标准过高,导致结构成本加大,但实际研发或者设计类不需要那么大活荷载,建议按具体功能区分或者整体降低(第十五条)。
  3、研发设计用房客货电梯等建议可参照办公客货电梯的荷载要求(第十五条)。

1、未采纳。该条仅是指整改项目中的研发设计用房部分可以对建筑设计适当灵活处理,但因其仍属于工业项目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可以放宽整个工业项目的消防要求。

2、未采纳。工业用地的厂房地面荷载、电梯设置是防止工业用地房地产化,保障用房切实用于工业用途的重要手段,不应放宽。

3、未采纳。工业用地的厂房地面荷载、电梯设置是防止工业用地房地产化,保障用房切实用于工业用途的重要手段,不应放宽。

2

陈方文

1、第十五条,建议新型产业用房地面荷载适当降低,由于新型产业用地M0,主要为研发、创意、设计等用途,荷载参照办公商业为宜。

2、第二十九条,(二)中,建议改为最小分割单元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以满足受让主体的实际需求,减少企业经营负担。

1、未采纳。工业用地的厂房地面荷载是防止工业用地房地产化,保障用房切实用于工业用途的重要手段,不应放宽。

2、未采纳。我市新建商办物业的最小分割面位为300平方米,工业产业用房的购买成本远低于商办物业,降低最小分割单元标准将提高工业项目的商办化、房地产化风险。

3

匿名

 1、第十五条,产业用房的荷载标准未贴合实际使用需求,产业用房如主要用于研发、创意、设计类的功能,实际并不需要那么大的活荷载,导致结构成本高、构件截面尺寸偏大,进而影响净高等。建议可按具体使用功能区分荷载的要求或者整体降低。     

2、第二十九条,从消防疏散、防烟防火分区以及平面布局方面考虑,可分割单元建筑面积要求500平米属于偏大,不太合理,加上公摊面积往往产权证面积达到600平米以上,与广州当地产业客户的面积需求不符。建议适当下调,可参照以前对工业的300平米建筑面积。这样建筑平面布置会更趋于合理。

3、第九条,建议取消对设置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的限制,或者设定条件。例如对于类似荔湾的海龙科创区这种大规模的M0用地比较集中的片区,因周边配套不足,从营商环境以及便于进驻企业日常需求的角度,适当合理地布置一定比例的配套,例如宾馆、招待所等是有必要的。如担心用作公寓使用,完全可以从其它行政手段进行限制。培训中心也是创新型企业、高科技企业等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教学载体,对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发挥、企业文化的传承,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企业重要的配套设施之一。

1、未采纳。工业用地的厂房地面荷载是防止工业用地房地产化,保障用房切实用于工业用途的重要手段,不应放宽。

2、未采纳。我市新建商办物业的最小分割面位为300平方米,工业产业用房的购买成本远低于商办物业,降低最小分割单元标准将提高工业项目的商办化、房地产化风险。

3、未采纳。在工业用地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违反国土资源部制定《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

海纳

1、目前500平方米为最小分割单元,对小微企业来说面积太大,建议300平方米为为最小分割单元。

2、40%的自持物业不能抵押,不合理,建议可以抵押可加快产业园区发展。

1、未采纳。我市新建商办物业的最小分割面位为300平方米,工业产业用房的购买成本远低于商办物业,降低最小分割单元标准将提高工业项目的商办化、房地产化风险。

2、未采纳。允许分割60%产业用房的规定,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相一致。

5

匿名

合理的规划,完善的配置,能提高工业产业的发展。

采纳。

6

广东中地房地产设评估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1、未采纳。目前国家层面对于先租赁后出让方式在租赁期能否登记无明确规定,主要由各地自行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9]2号)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先租赁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土地租赁期间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2、部分采纳。支持“链主”企业纳入新型产业用地试点范畴,对符合新型产业用地政策的“链主”项目,支持其申报试点,但并非是在新型产业用地政策体系之外再另设特殊规定。

3、未采纳。并非所有普通工业用地都是按15%的上限建设配套设施,因此原政策中按照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相应比例可转让配套用房的规定更为合理。

4、未采纳。该条政策主要规定的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详细规定了申请办理续期的时点、可以续期的条件以及续期的方式,是对于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这种特殊方式的特定规定,不是针对一般意义上已经达到法律规定最高使用年限申请续期的情况;“因社会利益需要收回”是一般规定,任何情况均需要遵守,无需要特别说明。

5、未采纳。有关土地价格评估(包括混合用地)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具体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已明确涉及多种用途混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应按各不同用途分别评估地价,不需要在本政策中明确;有关土地供应年需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也不需要在本政策中明确。

6、未采纳。根据《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第一(五)条规定“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第三(十二)条“探索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包含工业用途与其他产业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的混合用地”,目前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将工业用地调整为混合用地尚缺乏上位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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