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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广州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来源:用途管制处 发布时间:2022-07-11 20:06:14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注:我局于5月13日至6月12日,开展《广州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工作,现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回应。

序号有关意见回应
1第一条请问其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仅指集体建设土地,还是包括所有的宅基地?已采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指集体所有的全部土地,并非只是指集体“建设”土地。
2第十三条提出“不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补偿”容易发生歧义。已采纳。我局已对条款进行修改,删除此表述。
3第十六条提出应尊重农户意愿,若农户愿意降低或调整土地为其他农业用途的,在适当补偿的基础上,由原农户使用。已考虑。由于各区实际情况各有不同,为避免“一刀切”导致难以执行,可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不再在此政策文件中予以规定。
4第十七条一、提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不少于六十天。
二、提出增加沟通方式,包括建立微信建群,网上公布拆迁方案、派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并要求这期间即使方案出现明显错误,事后未经村民同意不得推翻,产生的额外补偿,由拆迁方承担。
一、已考虑。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同时征地前期工作还包括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协议签订等等,均需与相关权利人沟通协商,在多个环节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二、已考虑。《管理办法》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等相关内容,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确定,相对原先的规定,增加了发布公告信息的方式。在具体征地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区可在此基础上,采用更有利于沟通的方式。
5第十八条一、提出将“如有过半数被征收土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改为“分户数的80%以上或是80%以上被征收土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通过”。
二、提出不论村民是否有异议,区政府都应该召开村民听证会,提前3天通知村民开听证会,听证会时间应选在周日,保证到会人数不少于被拆迁户数的90%。由村民自由讨论拆迁方案。(确保村民知情权,防止村民因个人认识不足,对拆迁方案误判)。听证会至少召开三次,中间至少间隔7天。三次听证会后如有20%的村民被征收土地农民对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区政府应该修改方案。修改后按照本办法重新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
三、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听证,如果有过半数被征收的村民有异议,这里村民如何集体反馈个人的建议?
一、已考虑。按照《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同时,如涉及集体土地需村民表决的,表决的相关程序和要求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二、已考虑。《管理办法》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等相关内容,是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确定,相对原先的规定,增加了发布公告信息的方式。在具体征地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区可在此基础上,采用更有利于沟通的方式;听证的相关程序,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文件要求执行,村民议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三、已考虑。《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明确,公告需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具体以各公告载明为准。
6第十九条提出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增加公民的义务,减损公民的权益。被征收人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不免除政府保护、留存、保管地上附着物及相关作物的义务。同时,政府对土地现状调查结论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证明义务。已考虑。办理补偿登记,属《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需开展的工作。同时,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土地现状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管理办法》中第十三、十四条已对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情况进行细化。
7第二十六条提出对于积极配合的被征收土地(住宅)的人除能获得奖励外,还应享有因后期征收过程对其他被征收人所增加的“加价”条件,以显公平及调动被征收人的配合积极性,加快征收进程。未采纳。同一个片区同一时期的征地补偿标准应是统一的,遵循公平原则,不应有“加价”等情况出现。
8第二十七条提出是不是不签订补偿协议,如果征收部门做好了证据保全,也可以强行征收,选择复建安置的,同时提出对安置房有没有期限约定,如果安置房五年都没建好,是不是要租五年的房子?已考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一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五条均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进行了规定,《管理办法》承接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需“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具体征地项目的安置方式等事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具体约定。
9第二十八条提出根据司法解释,责令交地应当在被征收人对相关行政决定的起诉期限期满之后才能实施。已考虑。该条款衔接了《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10第三十条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建立微信群,对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取,分配使用等事项,按月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不能单单在村里贴公告。未采纳。反映的意见属于农村集体组织资产管理范畴,需按农业农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属于《管理办法》可以规定的内容。
11第三章标题建议第三章改为:征收农用地的补偿。已考虑。第三章适用于广州市内的农村集体土地。
12第三十二条提出“安置补助费专款用于被安置人员”的安置人员指的是什么已采纳。我局根据公众意见及我市实际情况,已对该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后不再有“安置人员”的表述。
13第三十四条提出长生青苗和观赏类植物应当按照经协商的补偿方式,根据协商确定的补偿方式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评估确定其具体损失。未经测算评估,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政府不能制定“标准”,未经测算评估政府通常也无法制定“标准”。已考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已提出涉及需评估的,可以按程序开展评估工作。
14第四章标题建议第四章改为:征收农房及宅基地用益物权的补偿安置。已考虑。第四章适用于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物业等补偿安置。
15第三十九条提出先补偿安置,再拆迁,被拆迁人需要房屋临时安置,拆迁方提供临时安置房屋直到安置房交付。已考虑。《管理办法》已明确“先补偿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同时在第四十七条中,明确了选择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的,在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应当向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16第四十条一、对“征收土地涉及的非农村村民住宅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施货币补偿”有异议。
二、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强调“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一、已采纳。《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表述的“非农村村民住宅”是指非住宅类的物业,而不是“非农村村民”的住宅。我局已根据公众意见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二、已考虑。《管理办法》从公告、结果确认、签订协议、安置方式的选择等等环节,均需与相关权利人达成一致,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17第四十一条提出条文中“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建议按照《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应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已考虑。《管理办法》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相关内容和确认程序。
18第四十二条一、部分公众认为货币补偿、区位补偿价标准较低或者不合理,并提出不同的计算方式;提出超出复建安置280平方米的部分,货币补偿是否还有区位补偿。
二、各项单价标准按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一般是各区在哪个网站或什么形式公布各项单价标准。
一、已考虑。在选择安置方式时,可选择复建安置、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在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被安置人意愿选择,未强制要求选择货币补偿,可选择复建安置或产权调换。选择复建安置后,农村村民住宅合法产权建筑面积超过标准280平方米的,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二、已采纳。相关补偿标准,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后可通过区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的网站进行公开。
19第四十三条一、提出对按“户或栋”进行补偿的表述有异议,有的公众认为应该按户,有的认为应该按栋。
二、对“280平方米”的标准有异议,并提出不同的标准认定建议。
三、安置房补偿,宅基地地面建基面积1:2补偿,不能只按照1:1补偿。(原本宅基地房屋旧了以后,可以拆除重建,现在住进高层后,房屋旧了后,无法翻建,或者费用很高。补偿一代人翻建的权利。
四、建议删除第四十三条中关于“货币补偿可以折算成股份参与集体物业收益分红”的相关内容。
五、建议删除第四十三条【住宅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标准】的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的表述。
六、提出要明确安置房回购价格。
七、提出所有户籍村民均可参股集体物业分红,即使现在没钱参股,也保留村民未来参股的权利。
八、这里的意思是如果农村村民住宅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其中280平方米是可直接选择复建安置或产权置换,无需额外给予费用购买。
九、提出复建安置房屋转让是否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一、已考虑。已结合农村住宅建设的相关规定,明确按“户”确定建筑面积。二、未采纳。280平方米是根据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标准。三、未采纳。根据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宅基地的建基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按280平方米计算。四、已考虑。该条款为鼓励性条款,具体是否参与由权利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决定。五、未采纳。《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六、已考虑。条文中明确了不足280平方米标准的部分,需按照建安成本价予以回购。同时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建安成本价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七、未采纳。户籍村民参股,需按照农业农村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范畴。八、已考虑。具体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九、已考虑。复建安置房屋转让是否补交土地出让金,需按照房屋转让、土地出让的相关政策执行。
20第四十五条一、提出凡是符合一户一宅,或者符合当时建房条件的,有建房需求的,不论手续是否齐全,都属于合法建筑。拆迁时按同等补偿标准。
二、提出将条文中“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不予复建安置,按建安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修改为“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不符合分户条件、存在“一户多宅”情形、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私自占地建设的不予复建安置,按建安成本价给予货币补偿。”
已采纳。我局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历史的前提下,结合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对《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修改完善,明确未办理确权登记的存量农村住宅,如果符合广州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政策中明确的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可以参照取得合法产权的农村村民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21第四十七条提出每户临迁费用,房屋建筑面积不足280的,第一年按建筑面积算,第二年按不足280建筑面积部分递增20%。直到280平方。未采纳。临迁费用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2第四十八条部分公众对奖励性措施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意见。已考虑。关于奖励性措施,各区实际情况会有不同,具体标准与措施以各区制定的为准。
23第四十九条提出应当对“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进行明确的定义。已考虑。此三个名词符合日常使用习惯,并非本文特有或者创设的名词。
24其他意见提出应增加具体的补偿标准,包括到车位、公摊面积、老人要有额外的临迁补助,学校,幼儿园、电梯,安置房小区物业费等等,已考虑。由于所提内容涉及到具体细致的补偿标准问题,根据《管理办法》此类情形由各区根据区内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25关于制定依据方面。部分公众提出《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不足或认为与上位法有冲突。解释说明。《管理办法》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拟定,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制定工作。
26关于征地程序方面。部分公众针对《管理办法》中征地程序部分提出建议意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具体征地程序提出意见;二是对信息公开提出意见;三是对听证和村民议事等流程提出意见。解释说明。
一、《管理办法》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征地程序拟定和细化。
二、我局充分考虑公众所提意见,结合国家、省相关政策,对涉及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对征地批文公开、征地涉及的相关公告、公示的方式及程序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关于听证和村民议事等流程。听证的相关程序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等文件规定执行,村民议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7关于补偿安置方面。部分公众针对《管理办法》中征地补偿安置部分提出建议意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求先安置后搬迁;二是安置方式选择复建安置的模式;三是提出“非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认定和方式;四是补偿安置的标准。解释说明。
一、《管理办法》已明确“先补偿安置、后搬迁”的原则。
二、《管理办法》已明确可以选择复建安置,同时,从政策层面考虑,安置方式除复建安置外,还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在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安置方式。
三、我局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历史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涉及非村民的房屋补偿安置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我局结合公众所提意见和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的相关规定,对补偿安置的相关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
28申请听证部分公众提出听证申请。解释说明。《管理办法》的制定不属于《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规定依职权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未纳入《广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也不属于《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依申请听证的范围,我局拟不组织召开听证会。
29反映具体项目等问题部分公众反映具体项目征地拆迁和“三旧”改造项目等问题。解释说明。反馈具体项目征地拆迁和“三旧”改造项目等问题的,建议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信访、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渠道针对性向各部门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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