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众意见 | 是否采纳 | 说明或者理由 |
1 | 关于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告知承诺制其中一种情形为“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有待商榷。本人的具体情况如下:奶奶已过世,现拟继承奶奶名下房产,关于奶奶的父母我们都知道他们早于奶奶离世,但无法从奶奶的户口簿或户籍地所属派出所中查询到奶奶父母的相关信息。经咨询奶奶故乡当地派出所,经查,他们只能找到奶奶父母的姓名和出生日期,无法看到死亡日期和奶奶的姓名,故无法开具证明奶奶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认为新政中提及的第一种情形非常符合我们当前的困境,但是奶奶死亡时未年满80周岁,故无法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办理继承登记。恳请有关部门能考虑我们的难处和实际情况,并予以协助办理。 | 不采纳 | 根据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确定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为首批试点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将“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纳入改革事项清单之一。我市为落实上述改革事项要求,开展不动产登记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被继承人年满80周岁的适用条件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2021年广州市卫生事业发展情况》,2021年全市居民人均预期寿命为83.18岁,其中男性为80.43岁,女性为86.01岁)及其他城市方案,综合考虑确后所规定的一般性适用条件。 |
2 | 关于继承登记,人事档案为个人填写,主观臆断性强,若人事档案与公安户籍档案有重大出入,应当以户籍档案为准。若无法查询人事档案,户籍档案和死亡证明,应当以合法继承人书面承诺,而非任一继承人承诺。合法继承人不应该是人事档案里面的随便一个人,而是不重名的人,可能会重名的继承人不应当成为合法继承人。 | 解释说明 | 《规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具有特定的适用情形及严格的适用条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因死亡年代户籍制度未健全等原原因,被继承人人事档案、户籍档案均不存在被继承父母的相关记录;或者因丧葬风俗等原因,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可由继承人书面承诺代替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二是,存在多个继承人的,部分继承人无法提交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但其他继承人一致认可亲属关系的,或者继承人提交的人事档案、户籍档案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相互印证的,可由继承人的承诺代替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故不存在单纯以人事档案或者户籍档案为准、任一继承人承诺即可代替法定收件资料的情形。 |
3 | 不动产继承登记存在所需证明材料多、手续繁琐等问题,尤其是把历史遗留问题、各方面档案登记不健全导致的后果让申请人承担非常不公平。为此,尽快修订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积极推动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很有必要。建议1.尽快修订出台该规程。2.将“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修改为:“被继承人死亡时或申请继承登记时已年满80周岁”。 | 部分采纳 | 1.我局将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尽快推进《规程》的修订印发。2.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情形中的 “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申请人无法提交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的,可用书面承诺代替。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年代、户籍制度、丧葬风俗等可能影响其父母的记录情况,导致继承人无法提交,与继承人申请继承时的年龄无关。 |
4 | 父母离世房产未转名,其中某个子女失踪多年穷尽方法无法获取其档案资料,法院也不受理,导到房产无法转名。 | 解释说明 | 某个子女作为部分继承人失踪无法申请继承登记的,应当由其财产代管人作为申请主体,其他继承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失踪自然人的财产代管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 |
5 | 父母都是八十几岁离世,要办理继承房产,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供双方父母的父母离世证明,感觉很无奈。 | 采纳 | 被继承人父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其死亡证明是办理继承登记的法定申请资料。对实务中被继承人死亡时已超过80周岁的,《规程》印发实施后,可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以承诺代替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 |
6 | 关于不动产变更户主手续问题:原户主已离世,去变更户主要提供的材料太繁琐。要去公证中心办理公证时开的证明还要找原户主的档案证明,原户主的单位已解散或已搬去其他省市根本找不到。不是应该提供原户主的死亡证和变更人(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就可以办理房产变更手续。请简便这部分的手续还有材料。 | 解释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原不动产权利人已去世的,继承人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他材料办理继承登记。全部的法定继承人信息可通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村(居)委会证明、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体现。 |
7 | 房地一体政策及确权政策的具体执行及落实时间。 | 解释说明 |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已印发《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穗规划资源字〔2020〕22号),全面推进以各区为主体“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各区已出台工作方案,推进有关工作。截至2022年6月,各区已基本完成权籍调查工作,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且历史上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陆续核发不动产权证。按照上级部署,已完成权籍调查的区将继续推进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且历史上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日常登记颁证工作。 |
8 | 现在村房已经是房地一体了,是否还有单独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的必要?2.广州市这几年在开展房地一体工作,它的政策相较于这个规程更宽松。都是确权发证,怎么办证条件还不一致? | 采纳 | 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原则,上位法允许单独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2.《规程》将结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等对历史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和政策进行区分规定,与房地一体政策进行有效衔接。 |
9 | 企业存在难题望市局解决。我司在联合验收基础上办理工规调整(黄埔区科学城),局部由厂房调整为办公,工规证于今年3月办妥,依贵局相关办事指南,符合调整房产证要求,为何区内不能办理?如何才能办理? | 解释说明 | 房地产用途发生变更的,可依法申请办理用途变更登记。该项目具体办理问题已电话进行沟通,并提供明确指引。 |
10 | 由于种种历史遗留问题,集资房作为上个世纪的合法产物,目前白云区大部分集资房历经了30年余年,在广州留下遗憾,人生还有多少个十年,请求政府部门出台集资房办证相关政策。 | 解释说明 | 1.《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2.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我市曾于2008年研究制定出台《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解决了大部分历史遗留问题。2022年,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我局将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文件,做好各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
11 | 历史遗留问题不应当成为阻碍民众办事的理由,政府应当想办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让历史遗留问题不再困扰群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