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图工作的改进建议
受理编号: | GZ19051700141 | 来信标题: | 关于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图工作的改进建议 |
分 类: | 建筑规划 | 来信日期: | 2019年05月17日 |
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图工作的改进建议:不应只审电梯,也要增加其他内容审查,规划审图人员应全面理解《规程》实质内容和条款,增强对《物权法》法规知识学习。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处理部门: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处理日期 : | 2019年06月27日 |
您于2019年5月17日通过来信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图工作的改进建议等问题的事项,已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穗规划资源来信〔2019〕170 号转到我分局办理,现将相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条规定,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用地信息,用地超出权属范围的,应当要求增设电梯申请人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二、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2.2必要面积要求,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度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准,不得以增设电梯为名增加非交通必要的使用面积,具体规定如下:电梯井占地尺寸不超过2.5米*2.5米;交通连廊净宽不超过1.2米(与电梯井直接等宽相连的连廊除外);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剩余的通道宽度(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不小于1.5米(仅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供机动车通行不小于4米。我局将根据上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审核,依法依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
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