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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用菌种植是否属于非农建设,是否需要占一补一等相关问题的咨询

受理编号: GZ19040300104 来信标题: 关于食用菌种植是否属于非农建设,是否需要占一补一等相关问题的咨询
分  类: 执法监督 来信日期: 2019年04月02日

信访人咨询关于食用菌种植是否属于非农建设,是否需要占一补一,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是否可占用基本农田,请求回复。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处理部门: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处理日期 : 2019年04月18日

  您咨询关于食用菌种植是否属于非农建设,是否需要占一补一等相关问题,我局于2019年4月12日致电回复您,现将有关文字回复情况说明如下:

  一、食用菌种植属于农业项目,不属于非农建设。

  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第六点,“按照‘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农民受益、社会稳定、生态改善’的原则,在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和口粮绝对安全、确保粮食种植规模基本稳定、确保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前提下,对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活动有序规范引导。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因此,食用菌种植在符合相关规定、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不涉及占一补一。

  二、食用菌种植所需设施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二条第三点要求“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工厂化作物栽培是指在相对可控的环境条件下采用工厂化生产方式,利用成套设施和综合技术使作物生产摆脱自然环境束缚,实现周年性、全天候、反季节的企业化规模生产。因此,如果该食用菌种植项目想建设农业设施并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则需要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地方进行选址。

  三、关于建设种植大棚及其生产附属设施问题。

  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分类管理的意见》(穗国土规划字[2017]220号)第二条“种植业设施农业项目的生产设施用地,属于下列情形的按原地类管理,无需按照《通知》办理设施农用地报备,该类情形具体指在农用地上搭建或安装没有永久性地梁、不破坏耕作层的塑料(竹、草等)大棚并直接用于种植业作物栽培。其中,大棚是指为保护农作物而搭建的,以竹、草、木、轻型钢管或管材等材料作骨架,以塑料薄膜为透光覆盖材料,地面非硬底化的种植大棚(不包括砖墙、PC板、玻璃结构或锌瓦结构),内部不得搭建集装箱、活动板房等建构筑物。生产环节必须的水肥池,作业通道等设施应当采取架空、预制板、环保薄膜等铺面隔离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不破坏和污染耕作层。”,第四条“种植业设施农业项目的附属设施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需按《通知》要求办理设施农用地报备,包括该类项目的水肥一体化灌溉、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排灌站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用地,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临时存储和维修车间用地,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产地初级加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用地。”

  四、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发的设施农用地备案“两手册一指南”对设施农业经营建设要求,设施农业的种植业生产设施涉及占用耕地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应采取架空、预制板、环保薄膜等铺面隔离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防止对土壤耕作层的破坏和污染。

  五、2019年3月28日下午,您曾到我局规保科咨询,我局规保科已就相关问题向您解释。具体涉及办理设施农用地等相关问题可继续向我局规保科、所属镇街农办和国土所等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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