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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

《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有哪些保护利用举措?

来源:名城保护处 发布时间:2023-09-28 14:50:56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为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进一步提供制度支撑,加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与利用,赓续城市文脉,更好彰显城市文化魅力,《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已经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保护规定》共二十一条,立足"小切口、立得住、真管用",涵盖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管理的认定公布、挂牌建档、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要求、修缮管理、合理利用、巡查监管、违法查处等具体规定。

  一、什么是“传统风貌建筑”?

  传统风貌建筑是指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并纳入保护名录:

  (一)具有一定外观风貌特色,能够成片、成组、成线地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

  (二)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

  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地段等的保护范围内,作为区域整体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的重要组成的;

  (三)其他能够一定程度反映历史文化、产业发展、艺术价值、民俗传统、时代特征,或者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

  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保护、以用促保、社会参与、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要素,提出修缮要求、合理利用措施等。

  (三)加建、改建、扩建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建筑原有外观风貌。

  三、传统风貌建筑有哪些部门负责管理?

  (一)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机制,将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部门职责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传统风貌建筑的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统筹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传统风貌建筑的工程质量监管、房屋使用、结构安全、修缮的监管等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传统风貌建筑的责任人有哪些,具体有什么保护责任?

  (一)保护责任人的确定

  国有传统风貌建筑:房屋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二)保护责任

  1.保障结构安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2.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使用、利用、维护、修缮;

  3.配合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工程巡查和应急抢险等活动;

  4.传统风貌建筑转让、出租、出借、委托管理的,将保护修缮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借用人和受托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传统风貌建筑怎么保护修缮?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传统风貌建筑,擅自改变建筑的外立面、高度、体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牌。

  (二)在不改变传统风貌建筑的外观风貌及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责任人可以进行外部修缮、日常保养、内部装饰、添加设施等活动。

  涉及加建、改建、扩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许可证;属于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按照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传统风貌建筑怎么活化利用?

  (一)12项鼓励措施支持合理利用

  1.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要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生产生活方式,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2.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保护图则要求的前提下,不改变权属登记的房屋使用用途的,可以对传统风貌建筑开展多功能使用,鼓励用于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科技孵化、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老字号经营、岭南民间工艺传承等业态。

  3.在保持建筑外观风貌及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建、改建、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求。

  4.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采取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多种形式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

  5.采取出租方式对国有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的,租赁期限最长为二十年。给予租金减免的,按规定报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6.采取征收、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征收补偿或者收购价格可以高于地块内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7.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或者划拨时,保留保护的传统风貌建筑需要变更权利人的,按照本市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首次登记并进行利用。

  8.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乡村振兴等工作推进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9.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奖励补助制度等方式统筹保障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10.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租赁、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11.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提供融资、保险、担保等服务。

  12.其他有利于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的利用方式。

  (二)资金补助支持维护修缮

  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日常维护和修缮资金补助。

  (三)免费技术咨询服务支持修缮和改造设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免费为保护责任人提供加建、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免费为保护责任人提供修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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