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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管理

什么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5-01 18:12:4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答:2011年8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构建。

(一)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地方党委、政府依法依规管地用地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党委政府发文、主要领导亲自抓、严格考核等措施,积极推进形成地方政府主导的执法监管多部门协同配合机制。

(三)部门协同,上下联动。一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内设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二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共同制止和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合作联合机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一方面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抄告制度将违法行为告知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制止和处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登记。三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四)公众参与。建立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参与执法监管的社会监督机制,实现执法监察关口前移,向基层、社会延伸,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力量,有利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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