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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管理

划拨供地范围是什么?

来源:开发利用处 发布时间:2020-01-13 09:43:59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凡列入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无论使用原有建设用地或新增建设用地,均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对《划拨用地目录》未明确的下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中“非营利性”、“公益性”机构和项目的认定标准应由市教育、医疗、文化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1.立项批文及规划文件明确的非营利性的地下综合管沟、空中连廊、人防工程等。

       2.城市道路、市政广场、公共绿地等开放性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公益性项目用地。

       3.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或政府投资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

       4.政府及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各类社会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复建房项目,政府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周转房等项目,持有效批文的部队保障性住房、离退休干部住房、营房等项目。

       5.住宅配套的非营利性独立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6.按照外交对等原则,经市或市以上外事部门认定的外事用地。

       7.经市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认定,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场所。

       8.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农民拆迁安置房,以及有留用地指标返拨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经济发展用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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