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供应程序是什么?
1.划拨供地的项目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15】1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按规定需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在申请立项时,同步取得相关部门意见。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可依据规划文件和储备投资计划,向建设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直接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给土地储备机构。
2.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广州空港经济区的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和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区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工业用地供地方案,经依法授权或委托,由区政府或管委会批准,所在区(广州空港经济区)国土规划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余情形的供地方案,由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规划部门组织实施。
3.工业用地原则上安排在工业园区和 “三规合一”确定的产业区块内。工业园区和工业产业区块及其范围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认定。
4.列入标图建库的,符合“自行改造、补交地价”的国有建设用地旧厂房改造项目,由用地单位持市城市更新部门批复及不动产权属证明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和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占用集体土地、符合自行改造政策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在补办征收集体土地批准手续后,用地单位持市城市更新部门批复向国土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国土规划部门确认规划条件,拟定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缴交土地出让金。
5.按照城市更新政策完善用地手续的村集体历史建设用地,应由区政府提出统筹利用的意见。区政府同意村集体利用该历史建设用地,且确定为自主改造模式的,由村集体凭市城市更新部门的批复、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证书、涉及需要抵扣留用地指标的提供相关证明,向国土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国土规划部门拟定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核发,工业仓储及商业服务业用地需扣减留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