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包含哪些?
答:1.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广州市各区政府应编制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区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1)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各区分局应根据市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地质灾害的目标、各时期的工作重点、各部门的职责、应该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方法、一定时期内需重点发展的防灾技术手段等。目前各区已编制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有效期为2005-2020年,到期之前应提前组织编制工作,可委托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承担此项工作,如省地质学会、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市地质学会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防治原则和目标,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危险区的划定,总体部署和主要内容,防治措施,预测效果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计划部门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编制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工作通常每到3-5年根据上次颁布的应急预案到期之前组织修订工作。编制及修订工作应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之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编制的程序是:①编制应急预案(也可委托具备地灾评估资质的单位);②征求本级各相关单位意见;③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④报区政府审定同意;⑤印发实施。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3)编制区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通常在每年三月份完成编制工作,必须在汛期到来之前颁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重点防范期;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编制程序:汛前排查核查(可委托具备地灾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方案(同上)、征求本级各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印发实施。编制年度方案应注意的事项: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符合本地区实际,明确相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以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协调联动等事项。
(4)编制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各区分局应针对辖区内所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防灾预案,预案内容包括隐患点基本情况、监测预报、应急避险撤离措施、撤离路线图等。
2.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预警预报。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主要工作包括: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隐患点防灾预案,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进行地质灾害汛期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落实隐患点的监测人并进行日常监测和巡查,汛期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预警响应等。
(1)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辖区群测群防网络运行经费。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的规定,分局每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来年经费预算申请。
(2)承担群测群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隐患点日常监测和巡查、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响应行动,监测资料分析整理与汇交、群测群防信息系统的管理等。
(3)落实区与镇(街)、镇(街)与村(居委)签订年度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状。
(4)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对群测群防人员进行有关业务学习培训。
(5)实行汛期24小时值班,做好当天值班时地质灾害相关情况记录。
(6)对辖区内地质灾害及隐患点基本情况建立档案,并将监测资料和值班记录等分年度建档入库管理。
(7)会同同级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范围、等级等。
3.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1)突发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应急调查、灾情趋势分析和预测,协助灾后重建选址等工作。按照灾害规模,具体如下: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区分局应立即启动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地调院,由市地调院派应急专家赶赴现场调查,制定应急方案,指导当地街道、居委采取应急措施。如情况比较复杂,可从我市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中联系专家到现场指导抢险。如需要永久治理的,在采取应急措施暂时排除危险后,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具备相应治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经费由各区财政负责。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地区分局报市地调院、市国土规划委地矿处后,由市国土规划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市应急办和省国土资源厅,邀请应急专家随同地矿处和分管局领导赶赴现场调查,制定应急方案,指导当地街道、居委采取应急措施。在市国土规划委抢险指导组到来之前,区局应指导当地政府在第一时间将受威胁人员撤离,并在暂时排除危险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具备相应治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治理,经费由市财政负责。
大型:处理程序同上。同时邀请省国土资源厅派人参加指导应急抢险工作。
特大型:处理程序同上。同时邀请国土资源部派人参加指导应急抢险工作。抢险经费可申请国家、省财政分担。
(2)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
①监测人、防灾责任人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组织群众按预定撤离路线转移避让;
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灾后自救,包括被困人员自救、家庭自救、村民自救;
③不要立即进入灾害区去挖掘和搜寻财物,避免灾害体进一步活动导致的人员伤亡;
④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
⑤灾害发生后,在专业队伍未到达之前,应该迅速组织力量巡查滑坡、崩塌斜坡区和周围是否还存在较大的危岩体和滑坡隐患,并应迅速划定危险区,禁止人员进入。
⑥有组织的救援受伤和被围困的人员;
⑦注意收听广播、收看电视,了解近期是否还会有发生暴雨的可能。如果将有暴雨发生,应该尽快对临时居住的地区进行巡查,避开灾害隐患。
(3)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
当地质灾害发生后或存在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并对周边区域有影响时,属地区政府应根据灾情或险情危险程度外延一定范围划定危险区,发布公告,并在边界位置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禁止行人或居民靠近,位于危险区内的居民应同时进行撤离安置。经专家鉴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经消除或得以有效控制后,危险区应及时撤销,并予于公告,转移安置的村民方可搬回居住地。
如无法准确把握灾情或险情,可申请市地调院或市地质协会协助从我市应急专家库中挑选对应的专家进行现场查验后给予确定危险区划定范围。
(4)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送要求: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应按照灾害规模级别及时电话报送相关信息给上级有关部门(具体见第二十条3款),具体要求是:各类突发地质灾害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国土规划委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后续情况;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点,涉及敏感群体、敏感场所的信息,不受级别、人数、财产等量化标准限制,都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电话报告,随后立即补报文字材料。信息内容应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