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业务知识库 > 资源管理

资源管理

存量-21经济适用房如何办理二手房交易?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01-20 09:33:16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答:(1)2007年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房屋评估价格的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2)2007年12月18日后(含当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变更完全产权,需按规定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由申请人持加具市住保办意见并载明应补缴价款数额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或《经济适用住房变更完全产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按程序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