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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管理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有哪些用海要素保障举措?

来源:海洋资源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06-27 14:35:37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答:“新出台的政策措施着眼于盘活存量资源、提高审批效率、减轻申请人负担,有利于在更大力度、更深层次上做好用海要素保障。”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负责人表示,为了切实推动地方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要素保障通知》重点围绕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效率、优化审批程序等三方面明确了相关政策措施。

  一是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为了压缩建设周期、推进项目尽快落地,《要素保障通知》规定“未批已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到位、相关处理方案已经自然资源部备案的前提下,地方可根据需要先行开展沉降处理、地面平整等前期工作。同时,还明确了落地项目海域使用论证简化要求,从八项简化为三项,一般仅需论证用海合理性、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开发利用协调等内容。

  二是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效率。2021年《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规定了养殖区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的有关要求。为了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效率,《要素保障通知》对开展整体海域使用论证的情形进行了扩展,针对集中连片开发的开放式旅游娱乐、已有围海养殖等区域,地方也可组织开展区域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海时可不再单独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三是优化审批程序。针对报国务院审批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在129号文规定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与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提交审查的基础上,《要素保障通知》进一步优化了国际通信海缆项目用海预审程序,明确相关项目路由调查勘测批复文件视同用海预审意见。关于临时用海续期事宜,在129号文规定允许续期一次的基础上,《要素保障通知》进一步明确特殊情形的海上油气勘探用海活动以及建设周期较长的部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办理临时用海续期并规定累计临时使用相关海域最长不超过一年。针对同一项目涉及用海用岛均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由此前的分别受理、分别审查、分别批复,调整为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可一次性提交用海用岛申请材料。其中涉及新增围填海的项目,按现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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