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农用地主要类型和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程,破坏农用地主要类型和法律责任如下:
一、违法类型
(一)破坏一般耕地行为;
(二)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
二、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