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20.共有不动产应当如何申请登记?
答: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
(一)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的,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面积、空间界限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多人申请;
(三)共有人姓名、名称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由姓名、名称等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共有人申请;
(四)根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可以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多人申请;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破损、遗失、灭失,申请换证、补证登记的,由需要换证、补证的共有人申请;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可以申请转移登记、他项权登记,本市保障性共有产权住房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