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关系?
答:根据本次审批制度改革提出的竣工阶段“联合验收”改革措施,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规划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建规函〔2018〕1170号)中“不得将规划条件核实列为行政许可事项”的要求,原来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事项类别由“行政许可”修正为“行政确认”,事项名称由“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修改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且自2018年10月15日起新受理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经核实通过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替代原《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