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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关于C3513183号的遗失声明

来源: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11-13 17:42:35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吴万鹏因保管不善,将C351318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万鹏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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