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房地证穗花字第0300042802号《房地产权证》和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4259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22458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042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3年12月7日,申请人持(2023)粤0114执5419号之三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百合路35号104商铺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陈水利名义申领了粤房地证穗花字第0300042802号《房地产权证》,登记字号为花房0368762,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行名义申领了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4259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22458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042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他证登记字号0174995、0189691、0217708。
我局依法已以2023登记03153828核准登记,但 粤房地证穗花字第0300042802号《房地产权证》、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4259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22458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042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房地证穗花字第0300042802号《房地产权证》,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4259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22458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20042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