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公示公告 > 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关于粤房地预登穗字第132003252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来源:从化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09-11 11:29:53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位于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河东南路388号10栋1602房的房产,以曾国强,谭丽仪名义申领了粤房地预登穗字第132003252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2024年9月10日,我局已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受理了曾国强,谭丽仪的转移登记申请并核准登记,同时注销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的全部登记事项,但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权利人已遗失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公告期: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26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从化区分局

  2024年9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