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频道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公示公告 > 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关于穗房地证字第951890号、穗房地证字第951892号《房地产证》作废的公告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11-12 18:04:5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位于越秀区先烈南路青龙坊84号303房以刘志华名义申领了穗房地证字第951890号《房地产证》,登记字号为强119952号。

  位于越秀区先烈南路青龙坊84号305房以黎秀珍名义申领了穗房地证字第951892号《房地产证》,登记字号为强119954号。

  2024年11月12日,我局已核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但穗房地证字第951890、951892号《房地产证》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穗房地证字第951890号、穗房地证字第951892号《房地产证》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