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67355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447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2024年11月7日,申请人持(2024)苏0613执673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悦缇路7号2栋2901房产权的转移登记并注销全部登记事项。
经核查,该产权以南通安达幕墙有限公司名义申领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67355号《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字号为18登记03524401,以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申领了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447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为21登记03098534。
我局依法已以2024登记03159827核准登记,但上述08067355号《不动产权证书》和080447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8067355号《不动产权证书》和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804476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