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9279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00796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的公告
位于越秀区麓湖路5号B座210房,以广州白云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广州银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义分别申领了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9279号、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00796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字号分别为2021登记01143604号、2023登记09016203号。
2024年11月11日,李振全单方申请办理越秀区麓湖路5号B座210房的抵押权注销登记、二手交易或互换登记,需收回原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1执11298号之三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房产现转移至李振全名下,其无法提供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9279号和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00796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我局以2024登记10082405号核准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9279号和粤(2023)广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00796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日起作废。
特此公告。公示期: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2月5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