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机关及文号 | 免收情形 |
财税〔2014〕77号 财税〔2014〕101号 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 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粤国土资办便函〔2016〕337号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穗发改〔2017〕91号 财税〔2019〕45号 穗价〔2009〕250号 穗发改〔2017〕105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税〔2019〕53号 穗府令〔2020〕175号 粤财综〔2013〕33号 |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除外);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登记;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 ・属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首次登记的;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登记;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省级产业园内企业予以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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