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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引

(六十五)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费免收情形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09-13 17:39:18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批准机关及文号

免收情形

财税〔2014〕77号

财税〔2014〕101号

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

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粤国土资办便函〔2016〕337号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穗发改〔2017〕91号

财税〔2019〕45号

穗价〔2009〕250号

穗发改〔2017〕105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税〔2019〕53号

穗府令〔2020〕175号

粤财综〔2013〕33号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除外);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登记;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

・属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首次登记的;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登记;

・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的,按照国家规定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省级产业园内企业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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