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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引

(十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指引(过户—征收补偿登记)

来源: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13 15:11:52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适用情形:房地产权利人的原房屋被依法征收,建设单位在新建房屋办理首次登记后,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交换补偿原房屋产权的,申办征用补偿登记。

  一、缴交资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综合申请表(原件1份)

  2.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中对身份证明、委托书资料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1份):补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共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明书》;被拆迁或者征收房屋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还需提交被拆迁或者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共有权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明书》

  4.征收补偿协议或者征收部门备案的拆迁补偿协议(明确拆迁和回迁房屋地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权利人情况、超出补偿协议面积部分的处理意见等)(原件)

  以下情形之一,还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5.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1份)

  6.超出补偿协议面积且应当补缴房款的:税务部门的纳(免)税凭证(原件1份,提供电子税票信息的免于提供纸质证明)

  7.持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原件1份)

  二、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三、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每件80元

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费,每件80元;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免收登记费的,详见《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费免收情形》单张)

穗价[2009]250号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粤发改价格[2016]858号

国土资厅函[2016]2036号

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粤国土资办便函[2016]337号

穗发改[2017]91号

穗发改[2017]1050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四、办理流程

流程图4.png 

  (网上申办网址:https://bdcws.gzlpc.gov.cn/gzwwsq/#/entry;

  网上办理流程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MB2C91103;点击“行政确认”选择对应的登记事项清单的办理流程, 该业务已纳入省内通办。)

  五、办理机构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增城区、番禺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区登记中心通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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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预约服务(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我要预约)

  2.登记机构地址(导航图)、办公时间、电话(办事大厅-办事指南-登记机构地址)

  3.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要求(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4.案件办理进展(办事大厅-服务事项-案件查询)

  5.领证方式(办事大厅-办事指南-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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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征收补偿登记办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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